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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宋朝一个卖炊饼的小贩,武大郎过的是小康生活:租得起临街两层小楼,平时酒肉不愁。这样的生活不过是由武大每日挑几筐炊饼沿街贩卖挣来的,他一没有被收重税,二没有被衙役踢摊子,日子过得平静悠然。如若不是登徒子西门庆搅局,恐怕这一家人也能安乐祥和地把小日子过下去。
在明朝小说中,并非只有这一个宋朝小贩形象。冯梦龙《醒世恒言》第三回《卖油郎独占花魁》同样讲到南宋临安城里的一名卖油小贩秦重,说他靠卖油竟能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把3两银子的本钱变成了16两银子。
或许有人说,这只是小说家言,不足为凭。但在宋朝史料中,并不难找到现实的例子。南宋人洪迈的《夷坚志》中便讲述了一名小贩的发迹史:“吴十郎者,新安人,淳熙初,避荒,挈家渡江,居于舒州宿松县,初以织草履自给,渐至卖油,才数岁,资业顿起,殆且巨万。”一个小贩靠织草鞋和卖油,才几年时间,就家财巨万,暴富之迅速,令人瞠目。宋人笔记中,南宋初期临安着名的小贩宋五嫂、李婆婆等也是靠着经营饮食摊发家致富的。
宋朝社会商业发达,在名画《清明上河图》中就有各种各样的摊贩,无论桥头、城墙边还是街道旁,剃头的、卖甘蔗的、卖菜的、叫卖各种小吃的,应有尽有。
那么在宋朝,一个沿街摆摊叫卖的小贩,如何能过起幸福的生活呢?
想要买卖好做,首先不能总遭遇没事找事的衙役,商业的正常经营必然离不开政府的人性化管理和支持。
在唐朝,商人只能在规定的地点即设有围墙的“市”内从事交易活动。坊市闭门以后及开门之前,无故行走者将受到被打20鞭子的处罚。
到宋朝,由于商业活动增加,城市布局已打破唐朝坊市界限,城镇和乡村集市均可随处摆摊开店,营业时间也不受限制。政府不但不予干涉,甚至还明令保护。
乾德三年(965年),宋太祖就专门降旨:“令京城夜市至三鼓以来不得禁止。”由于朝廷的保护,城市小贩更加活跃,“大街买卖昼夜不绝”。
宋朝的城市管理者同样会遭遇与今天相同的问题:商贩侵街,影响市容交通。为此,宋朝政府设立了相当于现在城管的“街道司”。街道司虽然也有维持城市的卫生、整修与日常秩序的职责,但绝不会整天驱逐小商贩,闹得鸡犬不宁。
虽然小贩侵街占道问题屡禁不止,但朝廷顾及小贩的生计,一般不主张轻率粗暴地惩处小贩。如宋真宗天禧四年(1020年),“开封府请撤民舍侵街陌者,上以劳扰,不许”。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朝廷集思广益,绞尽脑汁,终于找到了解决的办法:在街道两旁适当距离,竖立“表木”,作为禁止侵街占道的红线。红线之内,允许设摊、开店,侵出红线之外就要受罚。
《清明上河图》里的虹桥两头就立有四根“表木”,桥上两边,小商贩开设的摊位,都在“表木”的连线之内,中间留出通行的过道。这样,既照顾了商贩的生计,又不致妨碍公共交通。
更难得的是,宋朝皇帝扩建皇宫和出巡都要顾及商贩的经营和市民生活。如雍熙三年(986年),宋太宗想扩建宫城,担心影响东京(今开封)市民的生计,便派殿前指挥使刘延翰等人去了解民意。
刘延翰等人当然不会搞什么听证会,也没有铺天盖地宣传这次民意调查的重大意义,但所得到的民意结果却是实实在在的。最后宋太宗“以居民多不欲徙”,取消了扩建计划。
康定元年(1040年),宋仁宗出巡。尽管当时街道狭窄,宋仁宗既未下旨拆迁,也没有诏令封路,而是命“侍从及百官属,下至厮役,皆杂行其道中”,“而士庶观者,率随扈从之人,夹道驰走,喧呼不禁”。宋仁宗这等亲民作风,也为他身后赢得了“仁”的庙号。
做生意想致富,首先要有高利润。在宋人的笔记中,有经营为“逐什一之利”“逐什百之利”的记载,所以一般认为宋朝商业的平均利润率为10%左右。
但是,这只是平均利润率,很多商品的利润率远不止于此。让我们看看东京笼饼的价格变化轨迹。
据《春渚纪闻》记载,宗泽在宋高宗建炎元年(1127年)出任东京留守时,让自己的厨师按照市面上的规格制作了一批笼饼,经过测算,得出每枚笼饼的成本为6文钱,而根据宗泽的回忆,他在宋哲宗元佑六年(1091年)初到东京时,每枚笼饼卖7文钱。
初看元佑六年每枚笼饼利润仅1文钱,但事实并非如此。由于北宋后期东京粮价一路上涨,相隔36年后,建炎元年的粮食已是天价。
根据史料记载,宋哲宗执政后期物价一直上涨,到宋徽宗继位后更是物价暴涨,不可收拾。《宋史·食货志》记载了宋徽宗宣和四年(1122年)东京的米价为“石二千五百至三千”。
宗泽就任东京留守正值靖康之难后,金兵初退,东京物资奇缺,物价飞涨,尽管宗泽使用铁腕手段抑制物价,到建炎三年(1129年)米价仍维持在每升四五千的水平,已是宣和四年的100多倍。
因此,元佑六年的粮价应远低于建炎年间的水平。
米价涨落是粮食价格乃至整个物价起伏的风向标,而粮食价格是决定笼饼成本的主要因素。结合物价上涨幅度,完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元佑六年一枚笼饼的成本可能不到建炎元年的一半,也就是说,成本不足3文钱,其毛利率接近60%。
这还不算利润最高的生意。南宋初期,社会上流行着这样一句谚语:“欲得官,杀人放火受招安;欲得富,赶着行在卖酒醋。”这里的“行在”就是临安(今杭州)。由于开酒店最赚钱,因而临安酒店林立,时人有“青楼酒旗三百家”之说,其中不乏小贩经营的小酒店。即便以下层人民为主要顾客的所谓碗头店,利润率在50%以上也相当正常。
利润率如此,而小贩由于本钱小,资金周转往往很快,一旦经营商品适销对路,当然能获得更高的利润。
决定小贩收入的第一因素是利润,而政府的税收又对其利润产生重要影响。
宋朝的商税有两种:对经过收税点的过往商贩收取的税称“过税”,税率2%;对店铺与城镇摊贩收取的税为“住税”,税率3%。另外,对于少数特定商品,政府要收取10%的实物作为抽税,但应税商品在抽税后不再征收过税和住税。表面上看,过税税率较低,但由于相同货物可以在不同关卡重复收税,因此实际过税往往高于住税。
各项加起来,商税有时超过了商品价值的10%。学者程民生在《宋代地域经济》一书中对各地的商税做了统计,得出全国户均商税额为467文。
不过,宋朝发生重大灾害时,政府对商税的征收都要加以斟酌,视情况减免特定商品的税率,如宋宁宗嘉泰四年(1204年),因临安府大火,烧毁房屋无数,急需竹木建房,朝廷下旨:凡官民与贩及收买竹木等与免收税两个月。
宋室南渡后,对于米谷、茶盐、柴炭等生活必需品,不分常时与非常时都免除商税。日本着名学者加藤繁认为:“在宋代商税政策中,应该承认有着不使威胁人民生活的精神和重农主义。”
像武大郎这样的小贩,不大会去经营那些抽税商品,并且由于本钱小,无法承接长途贩运的业务,一般只在市镇内或相距不远的几个市镇。
而《庆元条法事类》明确规定,不得无故在离城五里外向过往商人收税,违者杖责八十。所以,小贩所承担的过税微乎其微,3%的住税和少量过税负担对他们的收入并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宋朝的商业政策也影响到后世,明朝的商税税率就极低,仅“三十而取一”,多收即属违令。
到16世纪后期,很多地方更是停止征收商税,像浙江金华这样商业繁荣的地方,万历六年(1578)全县仅象征性地征收了不足白银7两的商税。
在这样的政策氛围中,明清时期的小贩自然不乏致富成功的例子。明朝温纯写的一篇墓志铭中就描述了明朝的一个小贩一步一步发家成为大富豪的经历:“伯子,吾三原一良贾也……稍长,小贾邑市,已贾吴鬻布,有天幸,家日起,已贾淮扬,治盐荚。”
在宋朝,贪官污吏作为个体多重收税的例子也有,但从整体情况看,宋朝官府非常在意税收对商人的负担,很注意避免“商人亏本,少人行贩”。宋朝政府在某种程度上是商业经营的保护者。
从宋太祖开始,就曾多次下令,“不得苛留行旅,赍装非有货币当算者,无得发箧搜索”,又诏“榜商税则例于务门,无得擅改更增损及创收”。
朝廷规定:“诸税务监官买商税人之物者徒一年,若为人买及托买者各杖一百。”同时,还对因税务监官购买商人物品致其亏损的行为“致饶减税钱,各计所亏,准盗论”,从而避免了税务官员以权压人,侵夺商人利益。
为了避免官府勒索商人,王安石变法在推行市易法时,朝廷又颁行“免行条贯”,规定免除各商行对官府的供应,各行按获利多少,分三等按月或季度缴纳免行钱之后,官府所需物资不再向各商行摊派。
这样,官员便无法利用特权强索商人财物。而获利润多的商人多交免行钱,又限制和削弱了大商人勾结权贵垄断市场的意愿和能力,从而保护了中小商人的利益。
随着宋朝政府保护商业活动和商贩利益的各项措施的实施,小贩的社会地位也得到了相应提高,他们开始有了做官的机会。
《夷坚志》中就有这样的记载:“忠训郎王良佐,居临安观桥下。初为细民,负担贩油,后家道小康,启肆于门,称王五郎。”一名小贩竟靠着卖油使一家人过上了小康生活,还进入官场,位列三班。这在宋朝以前是不可想象的。
2023-11-06 20:28:07